康寧護理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910626教務會議通過
91.08.13教育部台(九一)技(四)字第九一一一五八八0號函核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則係依據「專科學校法」、「專科學校規程」、「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專科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及有關規定訂定。本校處理有關學生學籍事宜,
悉依照本學則辦理;本學則尚有未盡事宜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 本校建立學生學籍記載表之內容如下:姓名、學號、性別、出生年月日、戶
籍地址、身份證統一編號、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入學
學歷、入學年月、所屬科組、休學、復學、轉科組、輔修科組、所修科目學
分成績、畢業年月、教育部核定學籍情形、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訊地址、
入學及畢業時學生相片等;另建立學生歷年成績單,詳細登記其所修科目成
績。前項學生學籍資料與成績記錄應永久保存。
第三條 本校設五年制日間部、二年制日間部及二年制夜間部三種。
一、五年制日間部修業五年,招收國民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
二、二年制日間部修業二年,招收高級職業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生或具同等學
力者。
三、二年制夜間部修業三年,招收高級職業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生或具同等學
力者。
其同等學力標準悉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新生
第四條
本校於每學年之始,公開招收一年級新生,其招生簡章另訂之,並俟招生辦
法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辦理;或由本校參加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
第五條
凡經入學考試錄取之新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
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因故未能依規定時間註冊入學者,得於註冊截止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毋須繳納任何費用,其保留入學資格辦法另訂之。
第七章 新入學僑生或外籍生,如到校時間已逾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應予隨班
附讀,如學期成績及格者,下學期得改為正式生。
第八條
新生入學時,須繳驗有效之學歷證件,方得入學,且須詳填學籍記載表並附
繳相片,如有正當理由,應先申請延期補繳,經本校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但
須於規定期間內補繳,否則取銷其入學資格。
第三章
繳費、註冊
第九條
學生應於每學期依規定日期,新生憑錄取通知單,舊生憑學生證來校辦理報
到及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辦理者,須依照請假規則辦理延期註冊,以二
星期為限,如有特殊原因經本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學生於註冊截止時,尚未到校註冊,亦未申請休學者,概以退學論。
第十一條
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學生註冊入學後申請休
學或退學者,其退費標準悉依照教育部規定辦理之。
第四章
轉學、轉科
第十二條
本校各科組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
學年第二學期外,各學期得招收轉學生。
第十三條
本校學生申請轉學他校者,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並以書面申請。
第十四條
本校學生因違反校規勒令退學、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者,不得報考本校轉
學考試。
第十五條
相同年制之日、夜間部學生得在本校相互轉科組。不同年制之專科學校肄
業學生,不得相互轉學。
第十六條
本校學生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不得轉科組外,各科
組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可修畢應修學分數者得互轉。轉科組以一次為限,其
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科組原核定新生(含加成)名額之二成為
原則。轉科辦法另訂之。
第五章
缺課、曠課、扣考
第十七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須依照請假規則請假,經核准請假者為缺課,其未曾
請假或請假未准而未上課者為曠課。請假規則另訂之。
第十八條
某一科目缺曠課時數達全學期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得限制該生參
加該科目學期考試。
第六章
修習學分、修業年限
第十九條
本校各年制各科組學生,於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滿該科組應修之科目
與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以二年為限。
第二十條
本校各科組肄業學生經核准得選讀輔修科組,輔修科組辦法另訂之。選定
輔修者,至少應修畢該輔修科組專業必修科目二十學分。
第二十一條
選定輔修學生於延長修業期限二年後,仍未修畢輔修應修科目與學分
者,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第七章
選課
第二十二條
學生選課依規定辦理,並須經科主任、教務主任核准。凡已修習及格之
科目,不得重選,應重(補)修之科目,應先行辦理。必要時得辦理跨部
或校際選課,選修他校課程者應經本校及他校同意,但其修習學分數以
不超過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學生選課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前返校辦理註冊、選課。當學期選課
超過十學分者(含十學分)仍應比照一般生註冊繳費。
第八章 學分抵免
第二十四條
本校新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者,
得採計為畢業學分,同時新生須至少修業一年,始可畢業;其抵免學分
規定依本校學生抵免科目學分辦法辦理之。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符合下列規定者,經核准抵免後,得採計為
畢業學分,惟以不超過總畢業學分數四分之一為限。
一、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就、教育訓練及
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抵免實習、實驗學分。
二、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可,參與肄業學校主辦之校外教育訓練及研究發
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抵免學分。
前項校外學習成就之認可與抵免學分之規定,依本校學生抵免科目學分
辦法辦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參加本校依規定辦理之各項學分班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於入學後
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者,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第二十七條
夜間部選讀生經參加新生入學考試錄取為正式生者,其原已選讀及格之
有關科目學分得酌予採認,並至少修業一年,始可畢業。
第九章 休學、復學
第二十八條
本校學生得申請休學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年為原
則;期滿因重病或其他事由需再申請休學者,得由本校酌予延長年限,
休復學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從事實務工作,得申請延長休學,但所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超過
一定年限者,須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方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第三十條
休學生復學時,得入原肄業科組相銜接之年級肄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
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年級肄業。
原肄業科組變更或停辦時,得由本校輔導學生至適當科組就讀。
第十章
考試、補考及重讀
第三十一條
學生於期中考試及學期考試期間,因病住院或不可抗力事故未參加考
試,請假經校方核准者,准予補考。
第三十二條
補考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學期考試經請假核准並補考成績及格者,除公假、重病住院、直系親屬
之喪假者,按實際分數給分外;其他原因補考,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上
者,其超出部份,得由任課教師酌予扣分,不及格者以實得分數計算。
第三十三條
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者,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予重讀。
第三十四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
一者,次學期並得酌予減修學分。
第三十五條
學生於考試時,有作弊行為者,一經查出,除該科以零分計算外,必視
情節輕重依據學生獎懲辦法予以適當處分。
第三十六條
學生各種試卷,應由學校妥為保管,以備查考或備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
閱,其保存時間須滿一年。學生各項成績,應妥為登錄並永久保存。
第十一章 成績
第三十七條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包括實習)、操行、體育及軍訓四項,以一百分為滿
分,六十分為及格。
學生成績得採等第記分法,等第記分法與百分記分法之對照依下列規定
計列(等第記分法以丙等為及格):
一、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六、未滿五十分者為戊等。
如核發英文成績單,其等次則分別以A+、A、B、C、D、E代之。
學生成績考查方式依本校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第三十八條
學生各種成績有小數點者,按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位,學期總平均成績
及畢業成績均保留至小數點第二位。
三十九條
學生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各學期
(含暑修)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畢業成績。
第十二章
退學及開除學籍
第四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舊生逾期未註冊,經掛號通知仍未到校補辦註冊者,但有特殊原因,
經本校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五、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二學年,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與
學分者。但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者除外。
六、依本校獎懲實施辦法,經訓育委員會議決退學者。
七、自動申請退學者。
八、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應令退學者。
第四十一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修習學分總數二
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第四十二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
二者,應令退學。
第四十三條
具僑生、外國學生、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
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多重障礙學生及嚴重情緒障礙學生、派
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運動績優學生身分之學生,除
延長修業期限及學業成績退學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外,其餘各項學籍
處理,均依本學則之規定:
一、五年制各科組學生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以三年為限。
二、修習科目除軍訓、體育外,其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
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第四十四條
學生學期修習科目除軍訓、體育外,全學年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內者,
得不受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限制。
第四十五條
退學學生得向本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退學
者,不予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第四十六條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應開除學籍。其他
開除學籍之規定,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開除學籍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並專案報請教育部
備查。
第四十七條
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依學校學生申訴處理要點提出申訴者
,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
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
訟;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本
校應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本校將輔
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第十三章 畢業
第四十八條
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讀或補修者,第
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於註冊,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第四十九條
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者,由本校發給
畢業證書。但經審核其畢業資格不符,或經查有誤者,其畢業資格無效,
已發給之畢業證書由學校追繳註銷。
第五十條 修滿輔修科組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
績表、畢業證書均加註輔修科組名稱。
第十四章
更改事項
第五十一條
學生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入
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儘速更正。
第五十二條
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應
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由本校辦理,其畢業生之畢業證書,由
本校改註加蓋校印。
第五十三條
學生轉科(組)及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等事項,由教
務單位列管,並於畢業生名冊註記更改事項。
第十五章
報核事項
第五十四條
本校於每學年(期)開始後二個月內,造具各科組新生、轉學生名冊及統
計表報教育部。具有保留入學資格者,則另附名冊備查(格式同新生名
冊)。學生入學資格及學歷證件由本校自行審核。
第五十五條
本校於次學年開始後二個月內,造具退學生名冊報教育部。
第五十六條
畢業生資格由本校依規定自行審核,並於畢業生畢業後四個月內,造具
畢業生名冊及統計表報教育部。
第十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校暑假期間開班授課及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悉依本校
暑期開班授課辦法與本校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辦
理。其辦法與處理要點另訂之。
第五十八條
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辦法,及其他有關事項另訂之。
第五十九條
本學則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報教育部核備後公佈施行,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