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學生宿舍設備管理規則
85.8.29 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目的
1.培養學生愛護公物習慣。
2.有效管理學生宿舍設備。
第二條:管理部門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第三條:設備損壞原因及賠償責任之判定
由生輔員依下列原則判定。
1.因設備已逾使用年限或不可抗拒之原因造成損壞者,列為自然因素損壞,由學校修繕。
2.使用不當或故意損毀者,列為人為因素損壞,損壞賠償責任應追究至個人;如無法追究至個人時,由該寢室學生平均
分攤修繕費用。
第四條:設備檢查
1.學年初檢查:新生應於進住寢室後十天內,其餘各年級學生應於每學年進住寢室三天內,自動檢查寢室各項設備,由
室長將檢查情形確實登記於「寢室設備保管記錄表」。簽名後,送生輔員核對處理。
2.平時檢查:室長應隨時注意寢室各項設備之使用狀況。遇有損壞情事,立即向生輔員報告,及時處理。
3.學年末檢查:各年級學生,均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考試結束前二週內,辦理寢室各項設備檢查。其程序同學年初
檢查。
第五條:設備修繕
1.平時檢查之損壞情形,生輔員應於判定後,立即開具「修復單」送總務處。
2.修造人於設備修造完成時,請生輔員驗收。學年初及學年末檢查後一星期內,生輔員應依「宿舍設備保管記錄表」資
料,開立「修復單」送總務處辦理。
第六條:設備移交
寢室移交時,應會同生輔員清點設備,無誤後登記於「宿舍設備保管記錄表」。
第七條:人為因素損壞賠償費用之繳交
1.繳交時間:平時檢查部份,應隨時繳交。學年末檢查部份,除應屆畢業生應於畢業搬離宿舍前繳交外,其餘各年級學
生應於次學年開學時繳交。
2.繳交程序:生輔員開立「學生宿舍設備損壞賠償單」,送總務處按工料成本核計賠償費用後,退還生輔員轉交學生。
學生應於接單後十五日內,至出納組繳交。
第八條:賠償費用逾期未交之處理
是項學生應由生輔員開立「學生宿舍設備損壞賠償單費逾期未交學生名單」,送生活輔導組催收。
第九條:獎懲
1.學生自動整修各項宿舍設備,有具體事實者,由生輔員報請學務處獎勵。
2.凡故意損壞宿舍設備,或編造不實檢查記錄,或拖欠賠償費用之學生,由生輔員報請學務處議處。
第十條:本規則經行政會議決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