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學生損毀公物賠償規則
85.8.29 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促使學生愛護公物,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凡學生對於所有公物及設備之管理或使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特殊物品另有規定外,應照市價賠償:
1.管理使用不善,而致損毀或遺失者。
2.故意搗毀情事者。
3.由於疏忽以致損毀者。
其中舊品按已使用時間酌價補償。
第三條:損毀情形,如屬故意搗毀者,除責令照價賠償外,由導師或生輔員會同財務管理單位,送請學務處議處。
第四條:賠償處理手續規定如下:
由報告人詳填「公物損毀賠償報告通知單」一式三聯,經導師或生輔員審核後,辦理賠償。
第五條:損毀公物時,由損毀人立即購買同規格、品質之原物補償,或請修復原。
第六條:本規則經行政會議決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