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務 處

 

 

壹、教室設備管理規則

85.8.19 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目的

 

    1.培養學生愛護公物習慣。

 

    2.有效管理教室設備。

 

第二條:管理

    

    1.總務處於每學年開始上課前應確實檢查教室各項設備,並填寫於「教室設備點收記錄表」之配置數量表中。

    

    2.上課期間各教室設備檢查與請修,由使用教室班級之導師督導各該班之衛生股長負責執行。

 

第三條:設備損壞原因及賠償責任之判定由導師依下列原則判定

    

    1.因設備已逾使用年限,或因不可抗拒之原因造成損壞者,列為自然因素損壞,其修繕費用由學校負擔。

    

    2.因使用不當或故意損毀者,列為人為因素損壞,其賠償責任應追究至個人,如無法追究個人時,由使用該教室之班級

 

     負擔修繕費用。

 

第四條:設備檢查

    

    1.接受檢查:各班級應於每次新分配教室上課當天 (新生應於開始上課五日內 ),由衛生股長至總務處領取「教室設備交

 

    接記錄表」一式二聯檢查表中所列教室各項設備,並確實登記於該表之接受欄內,請導師核簽後,一聯送總務處簽收,

   

    一聯自存以為平時與移交檢查之依據。

    

    2.平時檢查:各班衛生股長,平時應注意教室各項設備之使用狀況,遇有損壞情事,立即向導師報告,並及時處理損壞

 

    項目之修繕與賠償工作。

    

    教室清潔檢查項目:

    

    地板──打掃後用拖把拖拭。

     

    桌椅──清潔擦拭後,排列整齊。

     

    黑板──除去粉筆灰並擦拭。

     

    講台、講桌──擦拭清潔,並置定位。

     

    窗簾──拉整齊,並定位。

     

    門窗──門窗上鎖。

     

    工具箱──整理清潔後關緊。

     

    工具輔助箱──將拖把三支清洗後掛於定位上;輔助箱隨時保持整潔。

     

    走廊──打掃後拖拭。

     

    其他──

     

    (1)教室內外牆壁、廊柱等處隨時保持乾淨,禁止拍打板擦或腳踢痕跡。

     

    (2)走廊、窗外雨遮處,禁止晾曬拖把桿,並保持乾淨。

    3.移交(清潔)檢查:

     

    (1)各班於寒暑假或參加工讀實習離校前一星期內,請各班導師要求班長、衛生股長動員全班同學將教室打掃清潔

 

      (考試班級使用之教室,務須於考試完畢當天打掃清潔)。離校當天並需由衛生股長填妥「教室設備點收記錄表」各

 

      欄,經導師簽核後,送請總務處查驗。

    (2)經查驗確認後,由總務處將教室關閉;經查驗不合格,而未即處理并辦妥補驗手續離校之班級,由總務處通知衛

 

      保組處理,井簽報處分。

    

    (3)各普通教室,由衛保組每日定時檢查(含課桌椅抽屜內紙屑之消除 ),翌日反應檢查結果。每月底并依檢查結果簽

 

      報獎懲。

     

    (4)畢業班離校時,教室之查驗,規定於畢業考試完畢之次日,責由畢業班班長持離校手續單,會同衛保組、總務處

 

      共同查驗,未經查驗確實并簽認之畢業班,由註冊組暫緩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條:設備修繕

    

    1.教室內各項設備經檢查後,如有損壞情形,使用該教室班級之衛生股長應即至總務處填寫「總務處維修記錄表」請求

 

     總務處修繕。

    

    2.總務處應於學生填寫完「總務處維修記錄表」二天內,安排預定修繕完成日期。

    

    3.修造人於設備修造完成時,應填寫實際完工情形於「總務處維修記錄表」,總務處主管庄怀定期檢查覆核。

 

第六條:修繕進度跟催

    

    1.委託修繕班級之衛生股長,如發現委託之修繕項目有遲延作業,即向總務處反映異常,由總務處列入管制處理。

    

    2.若提出修復單後,該教室已不使用,其修造完工之認定與進度之跟催,由總務處財產管理單位辦理。

 

第七條:人為因素損壞賠償費用之繳交

    

    1.平日上課:由使用該教室班級之服務股長,開立「教室設備損壞賠償登記表」 (印於教室設備點收記錄表之背面 ),及

 

    「教室設備損壞賠償單」一式三聯,經導師簽核後,交賠償學生逕送總務處,按工料成本核計賠償費用。賠償學生應於

 

     核計後十五日內,至出納組繳交賠償費用。

    

    2.離校移交,由使用該教室班級之衛生股長,開立「教室設備損壞賠償單」一式三聯,送總務處核價、登記,由總務處

 

     保存至返校上課第一天,送請導師轉發賠償學生按規定繳交。

 

第八條:獎懲

    

    1.維持教室整潔,愛護公物,有特殊優異表現者,由導師或有關單位簽請訓導處予以獎勵。

    

    2.凡未能保持教室整潔或故意損壞教室設備,不按規定轉送有關表單、繳交賠償費用者,應由導師簽請訓導處議處。

 

第九條:各專用教室比照本規則辦理。

 

第十條:本規則經行政會議決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