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學生選課辦法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及本校學則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校辦理選課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選課採預選制,學生於每一學期結束前預選下學期課程,新生則於註冊時選課。
第四條 學生選課須依照規定辦理,並須經科主任、教務主任核准。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不得重選,應重(補)修之科目,須儘
先辦理。
第五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須合於下列規定:
一、五年制前三學年每學期修讀不得少於二十學分,不得多於三十二學分。
二、二年制日間部暨普通班及五年制後二學年,每學期修讀不得少於十二學分,不得多於廿八學分。
三、二年制夜間部暨在職專班,每學期修讀學分數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廿八學分。
四、體育、軍訓學分另計。
五、學生修習必修、選修及重(補)修課程,應按照規定辦理,上課時間不得互相衝突。
第六條 當學期成績不及格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次學期得經各科審查核定酌減修習課程,但減修後之學
分,不得低於前條規定之最少學分數。
第七條 各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得經科主任核准增修二至三學分,但不得修習較高年級之必修科目。
第八條 本校學生跨部(制)修習學分,以不超過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方可修習:
一、加修輔科組學生,其加修科目與本科所修之科目時間衝突者。
二、應屆畢業生所選讀之科目時間衝突而影響畢業者。
三、應屆畢業生選讀原部(制)未開設之專業選修課者。
四、因原必修科目停開而須補修該科目學分者。
第九條 科目有連貫性分為兩學期以上授課者,應依序修習不得顛倒;如有學期成績不及格或缺修者,應予重(補)修,否則該科
目已修及格之學分不採記。
第十條 本班已有開設之必修課程,除經專案簽准外,不得至其他班選課。低年級學生不得選讀高年級之必修課程。
第十一條 選課程序及執行皆在校園網路上進行。為符合電腦處理方式,各項作業須經電腦登錄始生效力。
第十二條 學生加選或退選課程,應於每學期開學二週內為之。加退選後,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選課程,但情況特殊,經任
課教師、科主任及教務主任許可加選者,可在開學後六星期內為之。逾期不得加退選。
第十三條 學生每學期所修科目以其登錄之選課一覽表為準,凡未選之科目,雖有成績,不予登記;已選之科目,未經退選不得
中途放棄,否則成績以零分登錄,併入學期總平均計算。
第十四條 學生重(補)修必修科目與修習新舊課程處理規定如下:
原為必修科目改為選修或停開,經科主任及教務主任核可改修本科或他科內容相近之科目。重(補)修必修科目學分
較原科目學分數為多時,其所超修之學分,計入最低畢業學分數內。重(補)修必修科目學分數較原科目學分數為少
時,以新訂學分為準。
第十五條 選修科目其選修人數未達三十人者,原則上該科目不開班。若有特殊狀況,則依專案處理。
第十六條 校際相互選課,選修他校課程應以本校未開課之課程為限,並且須經本校及他校同意,惟其所修學分數以不超過當學
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