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更正學生學期成績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六月 三日校務會議通過改用新校名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正確登錄學生學期成績以維學生權益,依「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則」訂定「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更正學生

 

    學期成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教務處組織「學生成績更正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初審學生成績更正事宜。

 

第三條 審查委員會由教務主任及各科選派教師代表一人組成,教務主任為召集人。審查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學期成績經教師評定送交教務處註冊組(夜間部)後,不得更改。如發現學科試卷評分錯誤、成績計算錯誤、成績登載錯

 

    誤或遺漏者,由負責任課教師或課程負責人填寫「成績更正申請書」,經科主任核簽後,得提出成績更正。

 

第五條 教師申請更正成績,依下列不同情況,檢附相關憑據並說明錯誤原因,會同科主任查證屬實後,送審查委員會初審通過

 

    後,提教務會議複決。

    

    一、試卷成績評分錯誤或成績登載錯誤者:檢附試卷及原始成績登記表影本。

 

    二、遺漏學生成績或成績計算錯誤者:檢附原始成績登記表影本、計分標準。

 

第六條 審查委員會議召開時,請提出成績更正之負責任課教師或課程負責人親自列席說明,初審通過學生成績更正,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