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專科學校重(補)修辦法
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專科學校學生重(補)修處理要點」及本校學則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校辦理重(補)修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下列學生須參加重(補)修:
一、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者。
二、轉科生、轉學生須補修轉入年級前之必修科目者。
三、應屆畢(結)業生未修滿畢業總學分者。
四、高中職時為非相關科(組)之學生,經各科指定須補修之必修科目學分者。
第四條 本校重(補)修之方式,分為隨班重(補)修、暑期重(補)修(以下簡稱暑修)二種。
第五條 隨班重(補)修之相關規定:
一、隨班重(補)修科目以選讀本科組開設者為原則。
二、重(補)修生應於開學後一週內至教務處課務組,辦理選課事宜,選課時各重(補)修科目之上課時間,不得互相衝
堂,所選課程應經任課教師、科主任同意,方為完成選課手續。超過期限申請重(補)修者,不予受理。
三、選課之後,欲更改或退選者,應在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規定期限內申請,逾期不得受理。凡自行加選者,該科目不予
記分;自行退選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四、如因特殊情形無法在本科組重(補)修者,經科主任及教務主任同意,得跨科組、跨年制或跨部重(補)修,但所修科
目名稱、內容、學分數應相同。
五、夜間部參加重(補)修學生應依規定繳納學分費。
六、隨班重(補)修之應屆畢業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先行舉行期中、末考試。
七、學期中排有校外實習班級之所有科目,不得申請重(補)修。
八、重(補)修生每一科目缺課時數達該科目全學期上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以零分計算;學期中因實習而缺課者亦
同。
九、未能如期畢業,而須延長修業年限者(以下簡稱延修生),應於規定日期到校註冊,於開學後一週內,完成重(補)修
之選課手續。
十、延長修業年限學生須於下學期重(補)修者,上學期得任選一科目,以辦理緩徵;如有不及格或缺修科目須於上學
期修習者,必須先行重(補)修。
十一、延修生肄業期間應遵守學生手冊之規定,如有違規行為,依校規處分。
第六條 暑修之相關規定:
一、申請暑修之時間及開班日期,依教務處公布辦理。但應屆畢業生因課程提早結束,經由各該科主動提出申請者,不
在此限。
二、學生應於規定時間內至教務處辦理申請暑修手續。
三、暑修科目除特殊情況經專案核准者外,滿十五名開班。
四、休學學生不得參加暑修。
五、本校暑修班以接受本校學生申請為原則,他校學生須經其學校同意並出示公函始得修課。
六、本校學生於他校暑修,以本校未開該課為原則,並由本校函介他校,經該校同意後方可辦理。
七、暑修學生,每學年度以不超過十學分為限,但應屆畢業生得酌增五學分。
八、學生參加暑修班,應在規定時間內繳交學分(時數)費,各科目開課後,已登記繳費者,除人數未滿十五人無法開班
可退費,休退學及不可抗力事故得以專案處理外,一律不得申請退費。
第七條 隨班重(補)修實得學分及成績均應與各學期學分成績分別計算,但暑修學分應列入學分累計欄內,成績應併入畢業成績
核算。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決議,教務會議通過,呈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