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肆、圖書館借閱規則

85.8.29 行政會議通過

一、本館所藏圖書專供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及校友借閱參考之用。

二、本館採開架式,在開放時間內,教職員工出示服務證;學生出示學生證,不得冒(使)用他人學生證;校友則出示校友證進出(唯不可將背包攜入本館),自行選取所需書籍,再親自辦理借書手續。

三、教職員工及學生每借閱冊數及期限規定如後:

  1.教職員工:每人累計最多十冊,借期限制為一個月。

  2.學生:每人累計最多五冊,借期限制為兩週。

四、所借閱之圖書如需續借時,在無他人預約情況下,可於到期日前三天,親自攜書至本館辦理續借手續,同一本書續借以一次為限,而續借期限為初借之半。

五、凡經辦妥借閱之書籍,書後所附到期單上均蓋有到期日期,若逾期未依規定歸還或續借,每冊逾期一天,罰款新臺幣五元。罰款未繳清者,暫停借書權利,必要時不准辦理離校手續。

六、欲借之圖書如己為他人借出,可向出納台先辦理預約手續。

七、借出之圖書如有遺失、割頁、批註、污損、或其它損壞之情事,借閱者除應受行政處份外,並依下列規定賠償:

  1.借閱者必須自行購置所借圖書資料之同一版本作為賠償之圖書。

  2.若無法購置原圖書資料(如絕版書),得依照原圖書資料定價的兩倍全額賠償之。

  3.若原書並無標示定價時,平裝書在一○○頁內,每冊賠償新臺幣一五○元;若超過一○○頁時,每頁以新臺幣一.五元計算,精裝書得以平裝書兩倍計算。

八、為發揮圖書館之既定功能,凡屬下列資料一律不予外借:

  1.中西文期刊。(本校教職員可於星期假日閉館前三十分鐘辦理外借手續,並於假後第一日開館時歸還。)

  2.報紙。

  3.參考書籍與工具書(如:字典、辭典、百科全書⋯⋯)。

  4.新購未編目之圖書。

  5.新書展示架上之圖書。

九、學期結束時,無論圖書借閱到期與否,一律歸還以利書庫之清查整理。

十、畢業、休學、退學及離職前,應將所借之書籍全部歸還本館,方可辦理離校或離職手續。

十一、視聽室管理辦法另呈校長核定。

十二、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決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