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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則
教育部台(91)技(四)字第9111588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1年06月26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1月09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6月3日校務會議通過改用新校名 中華民國92年10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0月2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2015513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3年04月2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9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0月0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12832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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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轉學、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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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校各科組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外,各學期得招 收轉學生,以補足原核定招生名額。其公開招生相關規定,依第三條辦理之。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得 招收高級中學肄業生。
第十二條 本校學生當學期因違反校規勒令退學、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者,次學期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第十三條 相同年制之日、夜間部學生得在本校相互轉科組。不同年制之本校肄業學生,不得相互轉科。
第十四條 本校學生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不得轉科組外,各科組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可修畢 應修學分數者得互轉。轉科組以一次為限,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總量管制班級名額規定為 原則。轉科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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