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則

 

教育部台(91)技(四)字第9111588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1年06月26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1月09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63日校務會議通過改用新校名

中華民國92年10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102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2015513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3年04月2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9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100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128329號函准予備查

 

第四章 轉學、轉科

 

第十一條 

本校各科組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外,各學期得招

收轉學生,以補足原核定招生名額。其公開招生相關規定,依第三條辦理之。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得

招收高級中學肄業生。

 

第十二條 

本校學生當學期因違反校規勒令退學、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者,次學期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第十三條 

相同年制之日、夜間部學生得在本校相互轉科組。不同年制之本校肄業學生,不得相互轉科。

 

第十四條 

本校學生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不得轉科組外,各科組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可修畢

應修學分數者得互轉。轉科組以一次為限,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總量管制班級名額規定為

原則。轉科辦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