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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則
教育部台(91)技(四)字第9111588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1年06月26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1月09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6月3日校務會議通過改用新校名 中華民國92年10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0月2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2015513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3年04月2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9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0月0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12832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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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考試、補考及重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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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學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期間,若因病住院或喪(二等親以內)、公、產假致未參加考試,而於考試前請 假經核准者,准予補考;事後請假除因不可抗力事故外一律不准補考,該科並以零分計算。請假除依 規定至訓導處生輔組請假外,亦須持證明至課務組填寫補考申請單,請假手續方告完成。 因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事先請假者,應儘速以電話報告課務組(夜間部),並於三天內依前項規定完成 請假核可手續,始准予補考。
第三十一條 補考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學期考試經請假核准並補考成績及格者,除公假、重病住院、直系親屬之喪假者,按實際分數給分 外;其他原因補考,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上者,其超出部份,得由任課教師酌予扣分,不及格者以實 得分數計算。
第三十二條 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予重讀;不及格之選修科目得選修其他課程。
第三十三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次學期並得酌予減修學 分。
第三十四條 學生於考試時,有作弊行為者,一經查出,除該科以零分計算外,必視情節輕重依據學生獎懲辦法予 以適當處分。
第三十五條 由教務處統一辦理之考試試卷,應由學校妥為保管,以備查考或備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閱,其保存時 間須滿一年,但提起訴願者,需保存至訴願程序或救濟程序結束。學生各項成績,應妥為登錄並永 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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