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則

 

教育部台(91)技(四)字第9111588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1年06月26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1月09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63日校務會議通過改用新校名

中華民國92年10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102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2015513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3年04月2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9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100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128329號函准予備查

 

第十章 考試、補考及重讀

 

第三十條 

學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期間,若因病住院或喪(二等親以內)、公、產假致未參加考試,而於考試前請

假經核准者,准予補考;事後請假除因不可抗力事故外一律不准補考,該科並以零分計算。請假除依

規定至訓導處生輔組請假外,亦須持證明至課務組填寫補考申請單,請假手續方告完成。

因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事先請假者,應儘速以電話報告課務組(夜間部),並於三天內依前項規定完成

請假核可手續,始准予補考。

 

第三十一條 

補考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學期考試經請假核准並補考成績及格者,除公假、重病住院、直系親屬之喪假者,按實際分數給分

外;其他原因補考,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上者,其超出部份,得由任課教師酌予扣分,不及格者以實

得分數計算。

 

第三十二條 

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予重讀;不及格之選修科目得選修其他課程。

 

第三十三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次學期並得酌予減修學

分。

 

第三十四條 

學生於考試時,有作弊行為者,一經查出,除該科以零分計算外,必視情節輕重依據學生獎懲辦法予

以適當處分。

 

第三十五條 

由教務處統一辦理之考試試卷,應由學校妥為保管,以備查考或備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閱,其保存時

間須滿一年,但提起訴願者,需保存至訴願程序或救濟程序結束。學生各項成績,應妥為登錄並永

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