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則

 

教育部台(91)技(四)字第9111588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1年06月26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1月09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63日校務會議通過改用新校名

中華民國92年10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102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2015513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3年04月2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9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100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128329號函准予備查

 

第十四章 學籍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本校建立學生學籍記載表之內容如下:姓名、學號、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

號、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屬科組、休學、復學、轉科

組、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訊地址、入學及畢業時學生相片等;另

建立學生歷年成績單,詳細登記其所修科目成績。前項學生學籍資料與歷年成績單應永久保存。

 

第四十九條 

學生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

不符者,應儘速更正。

 

第五十條 

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

件,報經教務處核辦,其畢業生之副學士學位證書,由本校改註加蓋校印。

 

第五十一條

本校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繕造新生(含保留入學資格)、轉學生名冊建檔;學生退學後,繕造退

學生名冊建檔;學生畢業後,繕造畢業生名冊(含歷年成績單)建檔,並永久保存。

  

第五十二條

前項學生學籍資料由本校永久保存,除學生本人、家長或監護人,或因本校校務或學籍資料維護所需

之調閱,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申請查閱者外,不得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