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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則
教育部台(91)技(四)字第9111588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1年06月26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1月09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6月3日校務會議通過改用新校名 中華民國92年10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0月2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2015513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3年04月2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9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0月0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12832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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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學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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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本校建立學生學籍記載表之內容如下:姓名、學號、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 號、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屬科組、休學、復學、轉科 組、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訊地址、入學及畢業時學生相片等;另 建立學生歷年成績單,詳細登記其所修科目成績。前項學生學籍資料與歷年成績單應永久保存。
第四十九條 學生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 不符者,應儘速更正。
第五十條 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 件,報經教務處核辦,其畢業生之副學士學位證書,由本校改註加蓋校印。
第五十一條 本校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繕造新生(含保留入學資格)、轉學生名冊建檔;學生退學後,繕造退 學生名冊建檔;學生畢業後,繕造畢業生名冊(含歷年成績單)建檔,並永久保存。
第五十二條 前項學生學籍資料由本校永久保存,除學生本人、家長或監護人,或因本校校務或學籍資料維護所需 之調閱,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申請查閱者外,不得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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