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則

 

教育部台(91)技(四)字第9111588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1年06月26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1月09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63日校務會議通過改用新校名

中華民國92年10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102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2015513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3年04月2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9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100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128329號函准予備查

 

第十三章 畢 業

 

第四十六條 

學生修業期滿,並合於下列規定者,由學校發給副學士學位證書,並授予副學士學位。

一、             修滿畢業應修之必修與選修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

二、             各學期操行成績均及格。

三、             有實習年限者,並已實習完成。

惟經審核其畢業資格不符,或經查有誤者,其畢業資格無效,已發給之學位證書由學校追繳

註銷。

 

第四十七條 

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讀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於註

冊,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