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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則
教育部台(91)技(四)字第9111588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1年06月26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1月09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6月3日校務會議通過改用新校名 中華民國92年10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0月2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2015513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3年04月2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9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0月0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12832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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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畢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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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學生修業期滿,並合於下列規定者,由學校發給副學士學位證書,並授予副學士學位。 一、 修滿畢業應修之必修與選修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 二、 各學期操行成績均及格。 三、 有實習年限者,並已實習完成。 惟經審核其畢業資格不符,或經查有誤者,其畢業資格無效,已發給之學位證書由學校追繳 註銷。
第四十七條 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讀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於註 冊,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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