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則

 

教育部台(91)技(四)字第9111588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1年06月26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1月09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63日校務會議通過改用新校名

中華民國92年10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102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2015513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3年04月2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9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100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128329號函准予備查

 

第十一章 成 績

 

第三十六條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包括實習)、操行、體育及軍訓四項,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學生成績得採等第記分法,等第記分法與百分記分法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計列(等第記分法以丙等為及

格):

一、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六、未滿五十分者為戊等。

如核發英文成績單,其等次則分別以A+、A、B、C、D、E代之。

學生成績考查方式依本校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第三十七條 

學生各種成績有小數點者,按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位,學期總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均保留至小數點第

二位。

 

第三十八條 

學生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各學期(含暑修)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

績積分總和為畢業成績。

第三十九條 

學期成績經教師評定送交教務處註冊組(夜間部)後不得擅自更改。但如發現學科試卷評分錯誤、

成績計算錯誤、成績登載錯誤或遺漏者,由負責任課教師或課程負責人填寫「成績更正申請書」,經

科主任核簽後,得依更正學生學期成績辦法提出成績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