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則

 

教育部台(91)技(四)字第9111588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1年06月26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1月09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63日校務會議通過改用新校名

中華民國92年10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102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2015513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3年04月2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9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100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128329號函准予備查

 

第六章 修習學分、修業年限

 

第十七條

本校依年制分別為二年及五年,二年制修業年限二年,夜間部正式生之修業年限依日間部規定辦

理,並得比日間部相同科增加一年。五年制修業年限為五年;各年制各科組學生,於規定修業年限

內,未能修滿該科組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以二年為限。

各年制各科組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年制不得少於八十學分;五年制不得少於二百二十學分。

各類科課程分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

 

第十八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須合於下列規定:

一、五年制前三學年每學期修讀不得少於二十學分,不得多於三十二學分。

二、二年制日間部暨普通班及五年制後二學年,每學期修讀不得少於十二學分,不得多於廿八學分。

三、二年制夜間部暨在職專班,每學期修讀學分數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廿八學分。

四、體育、軍訓學分另計。

五、學生修習必修、選修及重(補)修課程,應按照規定辦理,上課時間不得互相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