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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則
教育部台(91)技(四)字第9111588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1年06月26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1月09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6月3日校務會議通過改用新校名 中華民國92年10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0月2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2015513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3年04月2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9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0月0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12832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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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修習學分、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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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校依年制分別為二年及五年,二年制修業年限為二年,夜間部正式生之修業年限依日間部規定辦 理,並得比日間部相同科增加一年。五年制修業年限為五年;各年制各科組學生,於規定修業年限 內,未能修滿該科組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以二年為限。 各年制各科組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年制不得少於八十學分;五年制不得少於二百二十學分。 各類科課程分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
第十八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須合於下列規定: 一、五年制前三學年每學期修讀不得少於二十學分,不得多於三十二學分。 二、二年制日間部暨普通班及五年制後二學年,每學期修讀不得少於十二學分,不得多於廿八學分。 三、二年制夜間部暨在職專班,每學期修讀學分數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廿八學分。 四、體育、軍訓學分另計。 五、學生修習必修、選修及重(補)修課程,應按照規定辦理,上課時間不得互相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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