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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則
教育部台(91)技(四)字第9111588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1年06月26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1月09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6月3日校務會議通過改用新校名 中華民國92年10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0月2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2015513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3年04月2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9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0月0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12832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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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學分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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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校新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者,得採計為畢業學分,同時新生 須至少修業一年,始可畢業;其抵免學分規定依本校學生抵免科目學分辦法辦理之。
第二十三條 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符合下列規定者,經核准抵免後,得採計為畢業學分,惟以不超過總畢業 學分數四分之一為限。 一、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就、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 得申請抵免實習、實驗學分。 二、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可,參與肄業學校主辦之校外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 請抵免學分。 前項校外學習成就之認可與抵免學分之規定,依本校學生抵免科目學分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參加本校依規定辦理之各項學分班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於入學後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者,得採 計為畢業學分。
第二十五條 夜間部選讀生經參加新生入學考試錄取為正式生者,其原已選讀及格之有關科目學分得酌予採認,並 至少修業一年,始可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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