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則

 

教育部台(91)技(四)字第9111588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1年06月26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1月09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63日校務會議通過改用新校名

中華民國92年10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102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2015513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3年04月2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9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100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128329號函准予備查

 

第五章 缺課、曠課、扣考

 

第十五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須依照請假規則請假,經核准請假者為缺課,其未曾請假或請假未准而未上課者

為曠課。請假規則另訂之。

 

第十六條 

某一科目缺曠課時數達全學期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得限制該生參加該科目學期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