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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則
教育部台(91)技(四)字第9111588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1年06月26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1月09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6月3日校務會議通過改用新校名 中華民國92年10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0月2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2015513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3年04月2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9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0月0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12832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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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入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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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之招生,以公開方式辦理之,採申請、推薦甄選、登記分發或其他經核准之入學方式單獨或合併 辦理之;其公開招生之名額、方式、考試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 關考生權益維護事項之辦法,由本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四條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 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及重大災害地區學生進入專科學校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名額、方式之 限制;其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錄取標準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依教育部規 定。 第五條 凡經入學考試錄取之新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因故未能依規定時間註冊入學者,得於註冊截止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毋須繳納任何費用,其保 留入學資格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 新生入學時,須繳驗有效之學歷證件,方得入學,如有正當理由,應先申請延期補繳,經本校核准者 得先行入學,但須於規定期間內補繳,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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