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則

 

教育部台(91)技(四)字第9111588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1年06月26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1月09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63日校務會議通過改用新校名

中華民國92年10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102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2015513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3年04月2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9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100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128329號函准予備查

 

第九章 休學、復學

 

第二十六條   

本校學生得申請休學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其他事由需再

申請休學者,得由本校酌予延長年限,休復學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從事實務工作,得申請延長休學,但所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超過一定年限者,須經申請准予抵

免學分,方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第二十八條 

休學生復學時,得入原肄業科組相銜接之年級肄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年級肄

業。原肄業科組變更或停辦時,得依相關法令規章並參考學生興趣輔導學生至適當科組就讀。

 

第二十九條 

休學期間不列入修業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