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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則
教育部台(91)技(四)字第9111588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1年06月26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1月09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6月3日校務會議通過改用新校名 中華民國92年10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0月2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2015513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3年04月2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9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0月0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12832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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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休學、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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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校學生得申請休學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其他事由需再 申請休學者,得由本校酌予延長年限,休復學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從事實務工作,得申請延長休學,但所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超過一定年限者,須經申請准予抵 免學分,方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第二十八條 休學生復學時,得入原肄業科組相銜接之年級肄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年級肄 業。原肄業科組變更或停辦時,得依相關法令規章並參考學生興趣輔導學生至適當科組就讀。
第二十九條 休學期間不列入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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