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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則
教育部台(91)技(四)字第9111588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1年06月26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1月09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6月3日校務會議通過改用新校名 中華民國92年10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0月2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2015513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3年04月2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9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0月0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12832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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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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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生應於每學期依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報到及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辦理者,須依照請假規則辦理延 期註冊,以二星期為限,如有特殊原因經本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學生於註冊截止時,尚未到校註冊,亦未申請休學者,概以退學論。
第十條 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學生註冊入學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其退費標準悉依 照教育部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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