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則

 

教育部台(91)技(四)字第9111588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1年06月26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1月09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63日校務會議通過改用新校名

中華民國92年10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102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2015513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3年04月2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9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100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128329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章 註冊

 

第八條 

學生應於每學期依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報到及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辦理者,須依照請假規則辦理延

期註冊,以二星期為限,如有特殊原因經本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學生於註冊截止時,尚未到校註冊,亦未申請休學者,概以退學論。

 

第十條 

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學生註冊入學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其退費標準悉依

照教育部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