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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則
教育部台(91)技(四)字第9111588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1年06月26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1月09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6月3日校務會議通過改用新校名 中華民國92年10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0月2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2015513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3年04月2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9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0月0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12832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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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選 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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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學生選課依規定辦理,並須經科主任、教務主任核准。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不得重選,應重(補)修 之科目,應先行辦理。必要時得辦理跨部或校際選課,選修他校課程者應經本校及他校同意,但其修 習學分數以不超過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學生選課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條 延修生當學期選課超過十學分者(含十學分)仍應比照一般生註冊繳費。
第二十一條 學生加、退選科目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辦理之,經科主任核准後送教務處登記,逾期不予受理。學 生未按規定辦理加、退選手續,學分概不承認,其自行退選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不得因加、退 選科目使其應修學分超過或少於每學期規定學分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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