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則

 

教育部台(91)技(四)字第9111588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1年06月26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1月09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63日校務會議通過改用新校名

中華民國92年10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102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2015513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3年04月2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9月0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100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128329號函准予備查

 

第七章 選 課

 

第十九條 

學生選課依規定辦理,並須經科主任、教務主任核准。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不得重選,應重(補)修

之科目,應先行辦理。必要時得辦理跨部或校際選課,選修他校課程者應經本校及他校同意,但其修

習學分數以不超過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學生選課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條 

延修生當學期選課超過十學分者(含十學分)仍應比照一般生註冊繳費。

 

第二十一條

學生加、退選科目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辦理之,經科主任核准後送教務處登記,逾期不予受理。學

生未按規定辦理加、退選手續,學分概不承認,其自行退選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不得因加、退

選科目使其應修學分超過或少於每學期規定學分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