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會議 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九月 八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一月 九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四月 二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六月 三日校務會議通過改用新校名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六月 二十九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專科學校辦理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處理要點」及本校學則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校辦理抵免科目學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科目學分:
(一)轉科生。
(二)轉學生。
(三)新舊課程交替學生(含復學生、重補修舊課程不及格學生)。
(四)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
(五)夜間部選讀生考取正式生。
(六)推廣教育學分班學生考取正式生。
(七)申請放棄選讀輔修科組學生。
(八)在學期間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就、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
第四條 科目學分抵免原則如下:
(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得予抵免。
(二)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或相近者,得予抵免。
(三)科目名稱及內容不同而類科相同者,必要時得酌予抵免。
(四)共同科目各學群內選開科目得互為抵免。
(五)校訂科目得以已修習及格之必修或選修科目學分,列抵免修。
(六)高中(職)等學校教學科目得依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抵免五年制一、二年級科目學分。
(七)五年制與二年制之科目學分得依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互為抵免。
(八)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必要時得經甄試後再予抵免。
第五條 學分以多抵少者,以少學分登記;以少抵多者,其缺修學分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以原校或原科所修相等於部定之科目學分,抵免轉入後本校或科別自行提高之科目學分者,所缺學分得免補修。
(二)如為部定必修科目學分,其不足學分未超過二學分得免修;其不足學分超過二學分(含)以上者,應補修。
(三)如為校定必修科目學分,其不足學分未超過二學分得免修;其不足學分超過二學分(含)以上者,由本校學生抵免學分審查委員會決定。
(四)如為校定選修科目學分,得免修。
第六條 學生辦理抵免後應修學分數規定:
(一)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後,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不得減少。依教育部專科學校規程訂定五專一、二、三年級每學期不得少於二十學分,不得多於三十二學分;五專四、五年級及二專各年級每學期不得少於十二學分,不得多於二十八學分,夜間部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若因擋修致所修學分數不足者,則輔導選修其他科目學分。
(二)申請抵免科目學分抵免者除新舊課程交替學生外,其畢業總學分、共同科目各學群、專業基礎科目、專業核心科目所修學分數均須達到部訂最低學分數,但校訂必修科目由本校各科自行決定之。
第七條 原修舊課程學生復學後修課規定:
(一)學生復學後依新課程續修為原則,復學前已修及格科目學分全部採計,其畢業學分數依學生修讀新舊課程比例核處。
(二)學生復學前未修或不及格之必修科目,依新課程標準及下列規定重(補)修:
1、舊課程為必修科目,新課程調為選修科目者,得免修。
2、新課程未開設該科目學分者,得修讀相關科目學分替代之。
3、該科目在新課程之學分數少於舊課程時,得免修不足之學分。
(三)學生復學後續修各學期之科目學分,如於舊課程中已修習及格者,得免修。
(四)學生於第二學期復學時,對於有學習先後順序之全學年必修科目,得由本校決定是否補修先修科目。
(五)其他科目抵免及修習學分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下列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後,得視其免修學分數多寡編入適當年級就讀,但至少須修業一年,始可畢業。
(一)重考入學新生。
(二)夜間部選讀生考取正式生。
(三)推廣教育學分班學生考取正式生。
第九條 為培育五育兼備之學生,本校學生體育課程以抵免轉入年級前應修者為限,入學後每學期應修之體育課程不得抵免。
第十條 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符合下列規定者,經核准抵免後,得採計為畢業學分,惟以不超過總畢業學分數四分之一為限。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就、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抵免實習、實驗學分。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可,參與肄業學校主辦之校外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採計專業科目之學分。前項校外學習成就之認可,由本校學生抵免學分審查委員會建立認可機制辦理之。
第十一條 因新舊課程交替或學生在學期間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就、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於每學期註冊時,依需求提出抵免學分之申請。除前述情況外,學生應於入學、轉學或轉科後之首次註冊時一併辦理以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 抵免學分之審核,依抵免學分審查委員會所編修之學分抵免科目對照表抵免,由各科學分抵免負責人初核,續由抵免業務單位(日間部註冊組、夜間部)彙整轉請「學生抵免學分審查委員會」辦理複核。
第十三條 抵免科目學分表申請經複核後,應即通知學生所屬之各科(組)辦公室及學生本人,學生對於複核結果有異議者應於複核後一星期內向教務處提出申複。
第十四條 學生入學前曾在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同級學校修讀之科目學分得視實際情形依本辦法有關規定酌情抵免。
第十五條 學生科目學分抵免或重(補)修成績,均須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並備註抵免情形或併存原成績表。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