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  生  手  冊 - 訓 導 處

體育實施辦法

參拾壹、體育實施辦法

85.8.29 行攻會議通過

一、依據:依照教育部頒發大專學校體育實施辦法訂定。

二、目的:鍛鍊強健的身體,培養正當的娛樂,培養良好的運動道德,建立團隊精神,養成愛

  好運動習慣,奠定健全的生活基礎。

三、體育實施辦法內容包括:坽體育正課實施辦法。夌學生體育成績考核辦法。奅運動代表隊

  須知。妵體育器材及場地管理辦法。詳細內容如下:

  體育正課實施辦法:

   1.每週每班授課兩小時。

   2.學生聞上課鐘聲,應立即到規定場所集合上課,逾時超過15分鐘以曠課論。

   3.學生上體育課服裝:應穿著規定之運動服裝、運動鞋。

   4.學生病假必須有醫生證明,事假必須有事例證明,臨時突發事故必須有導師證明。

   5.身體狀況欠佳同學於開學一週內必須持醫生證明書向體育組登記。

   6.身體狀況欠佳同學,每節體育課務必隨班見習,並由任課老師視學生缺陷程度及需

    要,指定簡易動作,給與適當運動量。

  學生體育成績考核辦法:

   1.學生體育成績之考核包括下列各項:

    甲、技能測驗:佔總分60%,其內容如下:

      體育正課測驗:佔總分40%。

      體能測驗:佔總分20%。

      活動加分:依學生活動情形給予額外增加,其加分標準如下(未列之項目,教師視

      學生活動之情形酌予加分)。

        項 目    加  分

        本校代表隊隊員    2

        本校代表隊隊對外比賽獲得榮譽        3∼5

        班級代表隊隊員    1

        校內競賽獲得榮譽        1

        參加大專運動會獲勝    3∼5

        自動組隊經常練習        1

        經常參加各項體育活動成效良好        2    

    乙、學習精神:佔總分20%,依據平日上課之學習態度、努力情形、缺曠課記錄及對

      其自我改善體質之實況評定之。如在學期內無優劣記錄及未缺席者,一律給80

      分。

    丙、運動道德:佔總分 15%,依據平日體育正課、課外活動及運動競賽時學生所表現

      之態度、行為、精神、紀律等增減其道德分數,此項基本分數為80分。

    丁、體育常識及理論:佔總分10%。

   2.以上所列各項合併計算所得分數為體育成績總分,滿60分為合格,不及格者必須重

    修。

  運動代表隊須知:

   1.凡為本校運動代表隊同學,必須要有吃苦耐勞、奉獻犧牲、克盡職責、為校爭光之精

    神。

   2.集訓期間必須聽從指導教師指導,並按規定日期時間準時到場練習。

   3.運動代表隊訓練時,務必穿著運動服裝、運動鞋襪,校隊所租借器材或代表隊所借用

    服裝必須於比賽時間結束後清洗整潔並於一周內歸還學校。

   4.集訓期間、場地及器材由學校借應使用。

   5.集訓期間,若遇公假、事假、病假必須持證明向體運組及指導老師請假,突發事故必

    須有導師證明。

   6.指導老師因公出差或其他事故未能到場指揮時,由隊長全權負責分配課程及指導。

   7.校隊隊員若無故不參加集訓或學習態度、行為、精神、紀律欠佳者,按學生體育成績

    考核之學習精神及運動道扣除體育成績分數。

   8.校對參加對外比賽,務必按學校請假手續申請公假,否則仍視同曠課論。

  體育器材及場地管理辦法:

   1.本校體育正課、課外活動、運動競賽、代表隊訓練及學生平時運動等借用器材,係依

    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體育正課使用器材,由各班體育股長負責於上課前至器材室辦理借用登記手續,下課

    後十分鐘內並負責立即交還,並按借出時裝排方式排齊歸還。

   3.借用器材須憑本人學生證,交體育老師登記。各代表隊借用器材,則由隊長列冊登

    記,並由教練簽名負責,方可借用,如有遺失損壞,須負賠償之責。班級團體性活

    動,借用整組器材,應經導師簽章。

   4.器材遺失或損壞者,如屬個人借用者由個人賠償,如屬上課借用者由借用班級共同負

    責賠償。

   5.使用器材不得故意損壞或轉讓,如係自然損壞時,應立即交還檢查,否則應照價賠

    償,並視情節予以議處。

   6.課外活動借用運動器材以三天為限,欲繼續使用須至器材室辦理續借手續,逾期經本

    組催繳而無故延遲或不歸還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7.借用器材或歸還器材時,無論借用人或管理人應檢查有無損壞,以明責任。

   8.學生所持「學生證」若有遺失,應立即登報後向體育組報備,否則如經「冒借」器

    材,亦應負借用器材之全部責任。

   9.體育組於必要時,得將已借出之器材立即追繳,而借用人應無異議,即須歸還。天雨

    場地潮濕或場地維護保養期間,得酌情暫停使用。

   10.使用場地,應親自辦理登記手續,經奉准後,方可使用。

   11.本校體育設施,以上體育課為第一優先,其次為全校性活動,其次為社團、班級、個

    人等。

   12.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決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