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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預備軍官考選作業規定
一、體格檢查:
每學年下學期將應屆畢業學生戶籍地,及參加預官考選人數確實調查,依編造名冊說明及作業規定,編造體檢名冊一式二份,於五月底分送戶籍地縣市政府,另將參加預官考選人數調查表,於五月一日前填送各縣市政府。
二、初選作業:
(一)大專預官:初選依大專預備軍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及教育部函頒之「大專院校預備軍官初選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由各校編成初選委員會會負責辦理。
(二)初選標準:
1體格:體格合於甲、乙等體位標準者。
(1)體格列為戊等體位。
(2)未定人員,仍由本校辦理初選(並請兵役單位盡早判定,最遲於次年二月一日前,將體格結果通知各校轉送複選委員會),得准其先行參加複選考試,暫列於初選合格名冊之後,再依左列規定辦理。
2如仍係在校生,則專案送複選委員會。
3如已畢業者,由兵役單位處理。
4操性成績:
(1)操行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初選合格後在校期間如受記大過(含)以上處分。鷹專案函請大專預官赴選委員會,取消初選資格,或註銷預官錄取資格,事後不得申請恢復
(2)操行成績應依學籍資料記載有案,且以平均計算為準,期總平均成績不得以會議議決特准或專案等任何方式予以變更。
5計算方式:
(1)日二專以一年及上下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2)日五專以三、四年及四個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3)夜二專以一、二年級四個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4)學院部學生自進入本效後第一學年開始,至畢業前一學年止,操行總和平均計算。
6因故獲准保留考試權者,其繼續在校學期之操行成績合併計算之。
7學生操行總平均成績,小數點以後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之。例如:七九.四五分則進位為八十分。
8軍訓成績:在校軍訓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
(三)完成初選作業分析及初選審查名冊。提報各校初選委員會審查。
(四)初選鷹填報資料及其期限
(1)造具初選合格名冊三份,連同志院申請書(含准考證及錄取通知單)等表合格名冊順序裝訂。依大專預官複選委員會規定日期、地點送達。
(2)名冊編號一律使用五位數字,日期部首0.0001開始,夜間部以7.0001開始,各組編號應連續排列。
(3)不合格人員名冊一式六份,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送教育部軍訓處彙辦。
三、考前輔導:
(一)志願選擇報考官科之說明。
(二)智力測驗方式之說明。
(三)歷屆考試題目之蒐集於考前分發各考生加強輔導。
(四)保留考試權之申請。
(1)因並不能參加考試者,應由所屬院校於複選考試前造具名冊二份,連同准考證及公(私)立之醫院證明,一併送複選委員會辦理申請保留考試權。
(2)如考生再赴考場途中億外受傷獲急病,應先以電話通知複選委員會,並於受傷或急病當日一週內,連同准考證及公(私)立醫院證明,一併送複選委員會辦理申請保留考試權。
(3)在考試中因病或意外受傷不能繼續完成考試者,應填具保留考試權申請單,經考區主任核准後複選委員會,以憑辦理保留萁考試權。
(4)上述人員痊癒後,得於翌年參加複選考試前。向原就讀學校申請,並依規定重新辦理初選作業。
(五)錄取名額保留:
因結業實習補修學分、未獲畢業、因病未能入營、或因病退訓等。均得申請保留預官資格,但以二年為限(志願役預官,僅能保留一年)。
(六)入營梯次:
依複選委員會年度考選計畫及入營有關規定辦理輔導。
(七)夜間部已服役及六十四年次以前金馬籍學生不辦預官考選。
(八)指導學生填表報告:
(1)輔導學生先詳細閱讀寫申請表注意事項,及參考填表範例,並派專人指導學生填表。
(2)字跡力求清晰工整。
(3)填表須確實,無遺漏,無錯誤。
(4)慎重選填「志願官科」。
(5)相片欄應黏貼最近半年二吋半身脫帽光面紙相片。
(6)簽名、蓋章務必清晰。
(7)確實審查校正。
(8)轉發准考證:
(九)准考證由大專預官複選委員會製委後交由各校統一轉發。
(1)各校應將准考證號碼登陸於初選合格名冊內備查。
(2)逐件、逐項檢查有無遺漏或錯誤。
(3)將准考證確實轉發每一應考學生,並告知其妥為保管,不可遺失。
四、考場服務:
各校派嘹解狀況之教官,至各考場擔任輔導慰冕工作,並位於各考場輔導教官辦公室,以便連絡及協助處理偶發事件。
五、成績登錄及查詢:
(一)錄取官科及成績通知單,由複選委員會交由各校轉發考生。
(二)成績複查應於錄取放榜當月十五日至次月十五日止,一個月內由學校統一造冊報復選委員會查詢。
六、軍種抽籤:
依教育部分配各類組遴選學生代表,赴指定地點參加抽籤作業。
七、入營與併入營作業:
(一)年度錄取之義務役(兩年制)或志願役(科技)預官,入營時間由國防部每年另令訂頒。
(二)凡以往因故未入營人員申請併本年度預官入營者,其名冊應於每年五月五日前送複選委員會辦理。
(三)義務役(兩年制)預官錄取後,如需結業實習,體位戊等、或體位未定等人員,均應列入暫不入營名冊,如原因消失後則呈報國防部,並副知征額縣市府,以併入營方式辦理入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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