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  生  手  冊 - 訓 導 處

野聲館使用辦法

參拾貳、野聲館使用辦法

一、為發揮校體育場管設施功能,提升運動技能與風氣,並加強運動場地之管理,訂定本辦

  法。

二、本校野聲管主供平日體育教學及教職員生活動使用,其使用優先順序如下:

  體育教學。

  推廣中心開設之課程。

  代表隊訓練。

  學生社團之活動。

  本校核可之活動。

三、野聲館於假日時除上課外,不對外開放給本校學生個人或少數人。若有校外單位於假日須

  使用本校場地,須依行政系統向本校提出申請,應該校長指示業管單位進行評估後,裁決

  借用時,始能辦理租借,然租借辦法依本校總務處訂定之規則辦理之。

四、凡有損本校榮譽,影響安全,或可能毀損場地設施之借用申請,不予核借。

五、借用程序:

 ◎本校各單位(含學生社團)借用野聲館設施時,應由借用單位持核准活動之證明文件或詳

  述學生社團活動之內容(經需課指組同意),於使用日期前五日至體運組辦公室填寫野聲館

  借用申請表辦理借用登記,經體運組組長或業管人員核可後,並將借用單自留一份外,另

  須繳交正本於體運組、課指組(學生社團)、總務處存查後始完成借用手續,借用單位使用

  時必須負責本校器材及場館維護之義務,若在使用時發生毀損本校財產時,則需依照損壞

  物品之價值照價賠償,而該單位(社團)在未來借用本場館時,得列為不受理對象。

 ◎校外文教或民間機關團體借用野聲館時需行文至本校經校長同意後,應於活動日期前十日

  至總務處辦理及接洽租借手續,並經體運組組長核可後始得借用。

六、使用規定:

 ◎野聲館中不得飲食、隨地吐痰及亂丟紙屑,並禁止在場內吸煙,以保持場地清潔衛生,否

  則依校規論處。

 ◎進入野聲館運動時須穿著運動服裝及運動鞋,禁止穿著皮鞋及其他不合規定之鞋類,否則

  依校規之破壞公物論處。

 ◎各單位借用野聲館辦理活動使用之水電、燈光⋯等,均應節約使用,避免浪費。任何一借

  用單位或團體,在使用野聲館後必須恢復其使用前之原貌,並維持場館之整潔,並通知體

  運組或當時之值班管理人員查驗場地,確定各項器材及場地之清潔、完整,否則進行,不

  得擅自離去,否則依校規或租借辦法使用規則懲處及扣其保證金。

 ◎各文教機構團之借用,本校得視辦理性質及使用狀況酌收維護管理等費用(含水電、燈光、

  音響等),收費標準另訂之。場地之清潔布置、茶水供應、復原等,由使用者自行負責,亦

  得委託本校代辦然收費標準依當時情況另訂之。

 ◎野聲館內之各項器材,未經體育組同意不得私自帶離中心外,否則視同行竊取,並報警處

  理。

 ◎使(借)用本校運動場館,以舉辦與體育運動有關之活動,如有售票或商業性行為,如不借

  用。

 ◎學生社團必須有指導老師或實際負責該活動之負責人,以負責活動人員之安全,藉以釐清

  責任之權責區隔。

七、本辦法需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公佈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