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  生  手  冊 - 訓 導 處

社團評鑑辦法

貳拾伍、社團評鑑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五日制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一次修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第二次修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第三次修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第四次修定

一、目的:為查核學生社團資料及活動績效,獎勵績優社團,以鼓舞服務熱忱,提昇社團各項活動之品質。

二、對象:經本校核准成立一學年以上之社團一律參加。

三、評鑑日期:每學年五月中

四、評鑑項目:

  社團辦公室

   1.整潔

   2.佈置

  社團基本資料

   1.社團組織

   2.社團組織架構

   3.社團老師基本資料

   4.社團幹部基本資料

   5.社員名冊

   6.社團經費收支帳目

   7.社團財產紀錄

   8.社團交接改選清單

  社團活動資料

   1.社團活動紀錄

   2.社團上課點名紀錄

   3.指導它師上課簽到

   4.社團會議記錄

   5.社團活動成果報告

   6.社團次一學期計畫(行事曆)

   7.其他服務性活動紀錄

五、評鑑方式

  由學務主任、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組員、社團指導老師二名、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行

  政、活動副總幹事共八名組成社團評鑑委員會。

  評鑑實迤要點由社團評鑑委員會另行公告。

六、評鑑評分標準

  總分一百分,其中社團辦公室佔三分、社團基本資料佔四十分、社團活動資料佔五十七

  分。

  評鑑結果分五等:優等九十分以上,甲等八十分至八十九分,乙等七十分至七十九分,丙

  等六十分至六十九分,丁等六十分以下。

七、獎懲

  評鑑成績乙等以上者(含乙等),依學生社團組費補助辦法發給例行性補助款;丙等列入

  加強輔導,如於評鑑成績公佈三週內經複檢育過者,仍發給例行性輔助款。

  對社團幹部另與下列獎勵:

   1.優等:社團負責人記小功兩次,績優幹部三至五人記小功一次,績優社員三至五人記

    嘉獎兩次;學生活動中心獎勵人數得予加倍。

   2.甲等:社團負責人記小功一次、績優幹部三至五人記嘉獎兩次,績優社員三至五人記

    嘉獎一次;學生活動中心獎勵人數得予加倍。

   3.乙等:社團負責人記嘉獎兩次,績優幹部三至五人記嘉獎一次;學生活動中心獎勵人

    數得予加倍。

   4.丁等:限期改善並予輔導,如兩個月後經複查仍未通過者,得予撤銷社團登記,社團

    負責人另依校規議處。

   5.未依規定選送資料參加評鑑者,除定期補檢外,負責人。

  各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給予警告、停止活動、改組或解散之處分。

   1.有違法行動者

   2.假借名義攻擊他人者

   3.未經核准擅在校內外集會者

   4.利用社團名義自行在校內外募捐者

   5.舉辦之活動有損校譽者

   6.社團評鑑不及格者

   7.其他有違背組織宗旨活動者

八、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