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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校外賃居學生生活輔導實施辦法
90.12.28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九十學年度頒發之「加強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實施要點」。
二、本校特性及實際需要辦理。
貳、目的:
主要考量同學在外租屋之安全,並輔導學生養成慎獨樂群之習性,激發學生榮譽感、自律心,在安全無慮狀況下,俾使其生活起居正常,同儕間能適時相互照顧,進而敦品勵學,恪遵校規,進而愛護校譽,維護優良校風。
參、對象:
本校學生於校外租屋賃居者。
肆、輔導方式:
一、特別輔導:
凡學生日常生活有欠正常且曾違犯重大校規或經常缺曠課者,得隨時訪問其住處,俾適時予以勸導、糾正或制止,期消弭犯過於未然。
二、一般輔導:
(一)定期訪問:
每月面訪或電話訪問學生,視狀況於學期內得實地完成全部賃居生訪問。
(二)重點輔導:
對特殊及須輔導之學生,視需要經常與房東或家長保持密切聯繫。
伍、輔導責任區分:
一、訓導處生輔組:
(一)開學後二週內即完成賃居生之調查、建檔、編組。
(二)開學後一個月內辦理賃居生座談會,告知賃居在外應注意之安全事項,聽取賃居生意見,協助解決相關問題,並置重點於賃居環境安全。
(三)校長、訓導主任及生輔組長必要時得協同導師實地訪問,並視需要致贈慰問品。
二、教官室:
(一)特別輔導對象:
總(主任)教官、生輔組長或輔導教官等人之一,得會同班導師實地訪問。
(二)一般輔導對象:
以班導師為主,輔導教官為輔,視需要配合訪問。
三、導師:
(一)特別輔導對象:
對有安全顧慮個案與缺曠過多或遭受重大懲處及生活不正常同學,則導師應於二週內會知輔導教官等人實地親訪。
(二)一般輔導對象:
一個月內對所屬班級賃居在外同學,完成面訪或電話訪問,學期內則對所屬班級同學實地完成訪問,並作成紀錄。
陸、輔導項目:
一、休閒活動之輔導。
二、租賃住地之整潔與秩序。
三、生活起居之作息狀況。
四、周圍之環境與安全設施狀況。
五、賃居校外學生如有下列情形者,則視狀況依校規懲處:
(一)酗酒、賭博、滋事或不良行為者。
(二)聚眾舉行活動而影響鄰居安寧者。
柒、輔導要領:
一、採直接或間接方式約談學生,訪問房東或其鄰居,藉以實地了解同學生活狀況。
二、生活狀況欠正常或有違規犯校規之學生及經常缺曠者,導師應隨時將其訪問資料通知家長或請其家長來校面談。
三、訪問紀錄資料(賃居生調查名冊、賃居生訪問表,詳如附件一、二【略】)。
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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