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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柒、導師制實施辦法
85.8.29 行政會議通過
一、本校為輔導學生之品格修養及日常生活習慣,養成守法務實、學行兼優之有為青年,特遵
照教育部頒臺(70)參字第一五八八二號令專科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暨有關法令規章
並參照本校實際情況與需要,訂定本辦法。
二、導師輔導學生之編組,以班為單位,日、夜間部每班設導師一人,由校長聘任講師以上之
專任教師擔任之。
三、導師每學年聘任一次。得支導師鐘點費,按每週二小時計算,比照鐘點費標準發給。
四、導師之職責如下列各項:
辦理操行、群育、獎懲、休學、轉學會簽輔導事項。
參加並指導學生升旗、週會及學生各項集會。
出席學務、導師及學生相關會議並執行決議。
導師外出除向人事室請假外,並請向學務處報備並請職務代理人。
指導學生填寫綜合資料卡。
檢查督導學生服裝儀容。
內務檢查結果知會導師。
請假銷假審核並與家長聯繫。
違規遲到學生名單會簽輔導。
校內外活動檢查出席人數及維持秩序。
每日07:30至校,在教室輔導早自習。
午休進行個別輔導。
指導學生學藝競賽。
平日督導清潔工作。
外宿前檢查清潔衛生並督導打掃。
請病假須經導師簽名並聯絡家長。
輪值值週老師
1.早自習、午休秩序評分。
2.午休整潔評分。
轉發並注意學生交友、信件與打工情形。
批閱教室日誌。
督導班會進行,並批閱班會記錄。
批閱週記。
個別輔導記錄每學期每一篇期末交回。
轉介個案至學輔中心。
輔導學生課外活動暨社會活動事宜。
家庭訪問記錄匚每學年每一篇期末交回。
特殊學生應聯繫家長。
批閱家長聯繫單。
五、導師輔導學生,可依下方式辦理:
個別談話:每學期每人至少一次。學生應主動與導師接觸。
家庭訪談、聯絡,每學期每人至少一次。
集合講話。
舉行團體活動:旅行、參觀、訪問、交誼會或討論會。
其他方式。
學生舉行團體活動導師須親自出席,必要時得請教官及學務人員列席與協助。
六、導師應輔導時間,每週二小時,其餘可利用例、假日休閒及學校舉辦活動之機會與學生經
常保持接觸,以實施不定期非正式的輔導活動。
七、每學期開始由學務處擬定計畫及印製各種表格,分送導師參考應用。導師對輔導班級之活
動情形,均應詳細記載,並針對學生之優缺點,予以適當之給分與評語,提出改進意見,
於每學期期末評定操行成績送交學務處,併學業成績單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八、導師須參照本校所訂有關學生學務規章輔導學生並考查生活言行,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慣
或特殊事項,應立即與學務處聯繫會同處理。學務人員與教官應與導師密切聯繫。
九、務處為研討學生事務工作之實施及有關學生事務上之重要問題,除按期舉行訓育委員會議
外,每學期應召集導師及學務人員舉行導師會議一至三次,由校長主持。
十、導師輔導學生成績優良者,除報請教育部獎勵外,本學院並酌情予以表揚。
十一、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決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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