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生請假規則
94年11月2日行政會議過過
第一條 學生因故請假未經核准而任意缺席者為曠課,核准者為缺課。
第二條 學生因故不能到課、參加週會(集)會、或其他學習活動均需事前請假。
第三條 學生請假區分為事假、病假、婚假、生產假、喪假、公假、住校生外宿假等七種。
一、事假:
學生因故需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並須事先申請,需家長(監護人)簽章之函件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二、病假:
學生因病請假者需檢附就醫證明。三日以上(含)需檢附醫院診斷證明。
三、婚假:
學生結婚得請婚假,並應事先申請,需家長(監護人)簽章之函件及請帖證明,假期以三日為限,得以免扣操行分數方 式
辦理請假,惟仍列入缺課及扣考時數。
四、生產假:
法定婚姻之女性學生分娩時得請產假,需以「醫院證明」文件證 明,假期以四週為限,得以免扣操行分數暨免列入缺課
及扣考時數。
五、喪假:
學生親屬亡故得請喪假,需以「死亡證明書」或訃文證明;喪假 對象為父母及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假期以七日為
限,非直系親屬及祖父母喪假,假期以三日為限,得以免扣操行分數暨免列入缺課及扣考時數。
六、公假:
學校派遣勤務或奉命代表學校擔任差勤及代表學校參加比賽、參 加國家考試、處理兵役事務、司法機關應訊期間,可請
公假,但需持有關公假證明文件,按學生請假手續,依序事先申請。如為團體申請時,應由學校主辦單位(科、處、
室、組)或指導老師負責事先統一處理。如時間緊迫無法辦理請假時,得於事後三日內 辦理補假手續,逾時概不受理,
並以曠課論處,公假得以免扣操行分數暨免列入缺課及扣考時數。
七、住校生外宿假:按「學生宿舍管理規則」規定處理。
八、學期中缺曠紀錄有誤記須更正者,應於缺曠週報表公告後一週內填具缺曠更正表由任課老師證明後,向生輔組提出申請
更正,逾時不予受理。
第四條 請假時限:
一、日間部:三日內須完成手續。
二、夜間部:五日內須完成手續。
三、假日在職專班:七日內完成手續。
四、以上時間均不含例假日。
第五條 准假權責:依請假日數由下列人員核准:
一、五專四、五年級、二專暨進修部學生:
1.一日以內:導師核准。
2.三日以內:生活輔導組組長(進修部為進修組組長)會同輔導教官核准。
3.六日以內:學務主任或總(主任)教官核准,並會簽該科主任(進修部會簽進修部主任【副主任】)。
4.七日以上:校長核准。
5.校外實習請假:依校外實習規則辦理。
二、五專一、二、三年級學生
1一日以內:導師會同輔導教官核准。
2三日以內:生活輔導組組長核准。
3六日以內:學務主任或總(主任)教官核准,並會簽該科主任。
4七日以上:校長核准。
5校外實習請假:依校外實習規則辦理。
第六條 請假手續:
一、學生請假時,應檢具有關證明文件,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進修部進修組】填寫請假卡,按准假權責核准後,投入學務
處生輔組【進修部進修組】假單投遞處登錄後,始算完成請假手續。
二、辦理請假手續,逾時、逾限、缺乏證明或未完成請假手續者,
以曠課論。
第七條 特別規定:
一、學生不得以電話辦理請假,如遇不可抗力狀況時,得先以電話辦理請假,事後再檢具相關證明辦理銷假作業。
二、週會無故缺席者,視同重大集會未參加,予以記過處分。
三、請假時須填具請假卡,按規定程序辦理,不得逾期或越級請假。
四、學期考試不得臨時請假,若遇不可抗力狀況時,儘速通報導師或(輔導教官)及課務組(進修部進修組)知悉,且須
補送相關證明文件至生活輔導組(進修部進修組)完成請假手續,有關補考事宜另洽課務組(進修部進修組)辦理。
第八條 學生請假時數應扣操行分數,依「本校學生操行評定辦法」規定處理。
第九條 學生請假任一科目缺曠課時數達該科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學期考試,該科學期成績以零分
計。
第十條 一學期內,若缺課超過全學期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勒令休學。
第十一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