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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學生生活輔導實施辦法
91.8.24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總則:
一、培養學生良好之生活習慣,導正其觀念與行為,健全其人格,以達變化氣質,提升生活素
質之目標。
二、使學生遵守公共秩序與校規,服裝儀容整潔。端正其言行舉止,培養全人教育,啟發其自
動、自治、自發之精神,使其明禮義、知廉恥、負責任、守紀律,俾養成忠信篤敬之美
德,成為一個健全的好國民。
三、著重於學生之禮節態度、服裝儀容、生活言行、集會秩序與整潔之培養,於日常生活實踐
中,以啟發鼓勵糾勸輔導等方式,使學生養成自動自發之良好習慣與健全之品格。
四、本辦法係遵部頒有關訓輔章則暨本校實際需要訂定之。
第二條:執行要領:
一、住宿、集會活動、生活要求、精神講話等措施,視需要採團體或個別方式實施。
二、生活教育均以「國民生活須知」所訂內容為要求標準。
三、以鼓勵代替處罰,以服務加強輔導,增進師生情感,樹立信心。
四、學生生活輔導為全校所有教職員工責任,以導師、軍訓教官及生輔組為主,並應利用各種
時機予輔導。
五、訂定學生獎懲實施規定,使學生能明辨是非,奠定其守法重紀之基礎。
六、服裝規定:
(一)五專部一至三年級:學生在校應一律穿著制服,遵守規定,力求整齊劃一【季節服裝
規定:式樣由學校統一訂製】
(二)五專四五年級:逢考試、週會、朝會、重大慶典、集會,同一至三年級穿著季節制
服,其餘在校時間可穿著便服。
(三)二專部、夜間部、進修推廣部等,可穿著便服。
(四)著便服時,不得奇裝異服,尤其嚴禁穿著熱褲、背心、拖鞋、露背裝、中空裝等。
(五)著制服時,上衣衣角應放入長褲〈裙〉腰內,褲〈裙〉帶繫緊。
(六)五專一、二、三年級學生不得染髮、燙髮;五專四、五年級女生及二專部、二技部、
進修推廣部可燙髮,但不得染髮,男女生以不髒、不亂、不染、不怪為原則。
(七)指甲應常修剪不得塗指甲油。
(八)學生制服不得與便服混雜穿著或搭配雜色外套。
第三條:考核規定:
一、導師、輔導教官及全校教師應隨時糾正行為不當之學生。
二、導師、輔導教官輔導學生應備紀錄,所載學生生活優劣事實,作為評定操行之依據。
三、導師、輔導教官及訓導人員,應依需要隨時對學生實施個別談話,深入瞭解學生狀況,談
話內容應予紀錄。
四、重大個案輔導對象(行為不良等),應針對缺失作有計畫的輔導,以免擴大不良影響。
五、學生生活輔導除於生輔、軍訓會報隨時檢討外,並得於訓導會議、訓育委員會議中研討辦
理。
六、學生生活輔導組應與導師、系(科)主任、教官室、學生輔導中心、體運組、衛保組、課
指組等密切連繫、協調配合。
七、輔導所需經費可隨時備案簽核。
第四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呈核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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