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

94年11月2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教育部有關規定及本校實際情況訂定之。

第二條:學生操性成績等第區分:

一、優等──九十分∼九十五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八十九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七十九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六十九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者。

第三條:學生操行成績,係以「基本分數」加減「教師評分」後,依學生出勤、獎懲等資料,核計實得總分,以九十五分為滿分,超過者另酌予榮譽獎勵。

一、「基本分數」為八十二分。

二、「教師評分」部分包含導師及教官評分;導師評分範圍為加減五分,教官評分範圍為加減三分。

第四條:凡在一個學期以內有警告紀錄者,操行總分不得列入優等。有記過紀錄者,不得列入甲等。記大過者,不得列入乙等。功過抵銷者例外。

第五條:凡在一個學期內,記滿大過二次小過二次,其操行總分最高以六十分計。

第六條:除公、喪假外全學期未請任何假,及無曠課、缺席、遲到、早退等紀錄者,其操行分數加全勤分數三分。

第七條:請假、缺曠扣分規定

一、缺曠一節扣0.5分。

二、事假每節扣0.2分,病假每節扣0.1分,住院假每節扣0.05分,公假、生產假、婚假、喪假於請假規定期限內不扣分。

三、遲到或早退依次扣0.25分

四、婚假三日內不扣分。

五、生產假四週內不扣分。

六、喪假為父母親及配偶等直系親屬,七日內不扣分;非直系親屬及祖父母喪假經核准者,三日內不扣分。

七、學期結束後,重修及校外實習期間之獎懲或曠缺加扣分,列入下學期計算。

八、缺課時數達一學期授課時數之三分之一者,勒令休學。

九、一學期中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應予勒令退學。

第八條:學生之獎勵加分如下:

       一、大功:每次加七、五分。

       二、小功:每次加二、五分。

       三、嘉獎:每次加一分。

第九條:學生之懲罰減分如下:

        一、警告:每次扣一分。

        二、小過:每次扣二、五分。

        三、大過:每次扣七、五分。

 第十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決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