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  生  手  冊 - 訓 導 處

學生愛校服務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

 依本校實際狀況需要及特性訂定之。

二、目的:

減少學生違規次數,培養學生愛護學校之目的,對於虞犯或違反校規之學生,藉以施行愛校宣導、敦親睦鄰、美化校園或師長交辦各項事務等方式,加強學生對於學校之認同感及歸屬感,不再有破壞學校整體環境及名譽行為發生。

三、實施對象:區分個人及團體兩部分

【一】個人:

  (一)經師長登記,違反校規情節輕微者。

  (二)改過銷過。

  (三)遺失貴重物品(如手機、手錶、皮夾、現金300元以上等),經尋獲失物發還者。

【二】團體:以班級為單位實施

(一)集會時全班未依規定時間集合或秩序不佳,經勸導仍未改進者。

(二)全班上課秩序不佳,經勸導仍未改進者。

(三)班級打掃未盡職責者。

四、實施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課餘暨寒暑假上班時間實施為原則。

五、執行方式:

【一】學生愛校服務採簽證方式,由各級師長開立予違規學生,區分甲乙兩聯(如附件一),

             甲聯由學生執行後繳回,乙聯由開立師長管制執行狀況。

【二】學生個人或班級接獲告知後,需於一週內向指定師長協調工作服務項目及時間,

             執行完畢請指定師長簽名後,同時將簽證表繳回開立師長註銷,指定師長未簽名

             或未繳回者,視同未完成。

【三】團體班級未盡責打掃,由總務處環工室開立團體愛校服務單,一式三聯(如附件二),

             甲聯由副衛生股長簽名繳回環工室存查,乙聯由副衛生股長存查,丙聯交予導師簽名督

             導。

六、一般規定:

【一】愛校服務自公告之日起一週內,提出執行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愛校服務之同學必須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執行。

【三】愛校次數:

由舉報師長視違規情節輕重自訂之,通常一支警告處以一次愛校服務為限,未依時限執行完畢,經催告仍未峻完成者,一次愛校記警告乙次。

【四】一次愛校服務工作時程,以一小時為限。

【五】愛校內容:

勞動服務、校園環境整理、資源回收或與校區清潔相關工作。

七、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