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肆、學生免修軍訓作業規定
一、依據:
教育部92.台軍字第0910194293號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課程作業要點」
二、目的:
為辦理學校學生有關軍訓課程抵、免修業務,以維護學生權益。
三、二年制專科學制、五專三、四年級(含進修部)
學生具下列身分之一者,得免修軍訓全部課程。
(一)現任國軍士官以上職務,經權責單位核准就讀或在職進修者。
(二)具後備役軍人身分者。
(三)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四)年齡屆滿四十歲以上者。
(五)具外國國籍之學生。
四、五年制專科學至一、二年級學生具下列身分之一者,可免修軍訓術科課程:
(一)具後備役軍人身分者。
(二)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患有特殊疾病,持有醫院證明不宜參加劇烈活動者。
(四)年齡屆滿四十歲以上者。
五、大專院校轉學生,已修畢各該學期軍訓課程及格者,准予抵免。自軍事學校轉入者,其轉入年級以前各學期之軍訓成績,得以軍事學校各該學期之軍事訓練及格成績抵免。
六、高中職學校學生轉入五專一、二年級就讀之學生,已修畢各該學期軍訓課程不得抵免軍訓課程。
七、申請免修在校全部軍訓課程或軍訓術科之學生,應在入學註冊後二週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教務處申請辦理,由校長核定之。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