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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生住宿生活管理規則 94年11月2行政會議過通 一、依據: 本校94.11.9行政會議通過修訂暨實際需要辦理。 二、目的: 在使學生瞭解宿舍各種規定事項,以養成同學有規律的生活習慣,及遵守團體紀律的風範,以達全人教育之目標。 三、住宿申請對象及條件:(限女生) (一)五專護理科一、二年級同學。 (二)基隆以北(不含)、新竹以南(含)之全校女生同學優 先。 (三)以日間部五專生一、二年級同學為優先、二專一年級 次之,最後為進修部。 四、住宿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新生於註冊時申請。 (二)舊生於學期結束前一個月申請。 (三)轉學生於註冊時申請。 五、宿舍編組及權責: (一)學務主任、軍訓室主任: 承校長之命,負責督導宿舍學生生活輔導全般事宜。 (二)總務主任: 承校長之命,負責督導所屬對宿舍財產之清點、維修等事宜。 (三)各科主任: 1.科內住宿學生關懷及輔導(可併期末宿舍座談會實施)。 2.每學期對科內住宿生召開座談會至少乙次。 (四)生輔組長(或住宿組長): 負責宿舍全般生活輔導暨各項工作之策畫分配、協調管制、執 行等事宜。 (五)事務組長: 負責宿舍財物之建卡,賠償管理、修護及水電管制及寒、暑假 之維修等。 (六)衛保組長: 1.負責宿舍之清潔衛生督導、評分。 2.急救訓練與簡易藥品供應。 (七)輔導老師職責: 1.安排住宿學生晚自習課業輔導。 2.對行為偏差學生實施個別輔導。 3.於宿舍值勤時,對住宿學生離宿請假單之處理與批准。 (八)各班導師: 1.班級住宿學生之輔導,每學期至少二次。 2.住宿學生假單初審。 3.事故學生家長之連繫與通報。 (九)值勤教官: 1.宿舍外圍安全巡查與維護。 2.不定期安全檢查防制意外事件。 3.協助學生緊急事故處理及輔導。 4.防震防災指導。 (十)舍監職責:(位置於各樓層進出口處方便同學洽詢) 1.門禁管制及收假學生清查與回報。 2.維護住宿學生安全及宿舍設備完整。 3.嚴格執行住宿學生清查、維持寢室秩序、就寢後水電管制。 4.住宿學生內務檢查及請假單之管制與登記。 5.反應學生事故與通報相關人員共同處理。 6.除核定假期外,每日區分班次在宿舍值勤(服務、照顧學生, 每日並填寫值班工作日誌)。 7.每日巡查水電報修。 (十一)學務處每學期經常性舉行寢室室長會議,由學務主任、軍訓 室主任或生輔組長主持。 六、住宿生應注意事項: (一)學生住校須向生輔組提出申請,並經導師核准,家長同意,始可住校。有關寢室及床位安排由生輔組分配,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換,須提出申請,經核准始得變更,以利舍監隨時查察核對。 (二)學生經核准住宿後,開學時須繳回家長聯繫單,且須經導師簽章及家長簽章同意,並由舍監與家長電話聯繫確認其返宿時間,以利生輔組統計及作為每週收假憑據。 (三)住宿學生應服從輔導老師及舍監之指導。 (四)每日均須按規定整理內務及清潔打掃,並接受檢查。 七、住宿自治幹部: 為培養各種領導、管理人才,採自治幹部(實習)方式代替管理,分設總幹事1人,副總幹2人,各樓樓長、副樓長各1人,由生輔組就高年級學姐中遴選,另每一寢室設室長1人,每學期開學後均由同學相互推舉產生,秉持學校教育政策暨宿舍管理規定,領導、協調同學遵守紀律、維護環境、設備、執行各項任務等,表現優異者學期末給予獎勵,不適任者予以輔導或更換。 (一)總幹事責任: 1.協助舍監推行宿舍各項管理工作。 2.負責同學協調、連絡、反映、傳達工作之總代表。 (二)副總幹事責任: 1.督導該樓層同學執行宿舍環境衛生、秩序等工作。 2.代理總幹事。 (三)樓長及副樓長責任: 1.督導服務幹部宿舍內值勤。 2.晚自習、夜讀,維持秩序及點名。 3.各室長提出意見及轉達。 (四)室長責任: 1.負責執行寢室規則【生活公約】,確保寢室安全、靜肅、整潔。 2.領導全室同學、自習及各項服務。 3.寢室內公務之領取、登記、保管、維護。 4.擬定值日勤務,並督導同學清潔打掃與安全勤務之實施。 5.領導創造全室榮譽。 八、禁止事項: (一)住宿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警告: 1.寢室喧嘩、播放音樂干擾他人自習者。 2.擅自豢養寵物。 3.就寢或自習時間違規收看電視、打電話、洗澡、洗衣服、彈奏樂器、播放音樂或高聲喧嘩者(禁止時間:晚自習時間及平日23:00時至翌日06:00時)。 4.於管制時間不假外出。 5.未依時間進出寢室或不按規定時間起居作息者。 (二)住宿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1.前列所述各項再犯或情節較重者。 2.不假外宿(逾假未歸)。 3.未經許可隨意進入她人寢室。 4.私自更換床位或不按規定整理內務者。 5.學期結束未將個人寢室淨空及清掃乾淨者。 6.私自換寢、跑寢。 7.管制時間進出陽台(晚自習及就寢時間進出陽台)。 8.穿著睡衣、拖鞋等不整服裝離開宿舍範圍之外。 9.推銷或賣售物品。 10.擅自使用(持有)未經允許之交流電器,或不當使用電器,如因使用電器危害公共安全則依法辦理。 11.儲放違禁物品、藥品。 12.舉辦不正當集會、舞會或活動。 (三)住宿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1.前列所述各項再犯或情節較重者。 2.留宿外人或在宿舍接待親友、廠商。 3.抽煙、喝酒、賭博、燃點火燭及使用炊具。 4.偷取同學錢財或各種物品者。 5.破壞公物,情節嚴重者。 九、內務要求: (一)寢室應全日保持整齊、清潔,物品應按規定放置。(含晚自習時間) (二)各寢室室內及走廊清潔,由全室同學共同輪流擔任。 (三)各樓層公共區域,由各樓層寢室同學共同輪流擔任。 (四)內務檢查辦法,依現行頒發之規定辦理。 十、作息規定: (一)週二至週五08:00時出寢,09:00時開放回寢。 (二)週一至週五:五專一、二、三年級19:30收假點名,五專四、五年級暨二專一、二年級21:00收假點名。 (三)週一至週四每日20:00至21:50晚自習,23:00時就寢。 (四)週日當晚22:00收假,或星期一早上08:00時收假(可不出寢)。 (五)每日晚上22:00宿舍大門關閉,一律禁止進出,以維同學安全。 十一、晚自習及就寢規定: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五專一、二、三年級同學,於20:00時至21:50時按規定至指定教室或地點晚自習,由各科輔導老師安排課業輔導,未實施課業輔導同學,由舍監、各樓層自治幹部等共同督導在寢室自習,自習時應保持肅靜,不得妨害她人。 (二)五專四、五年級及二專一、二年級同學,21:00時前返回寢室內,並實施晚自習。 (三)住校同學於校內參加社團或其它活動及作業需要而無法晚自習時,須事先填寫校內活動申請單,並提出證明經導師、生輔組、舍監簽章同意始可參加活動(惟活動期間不可隨意離校,結束後返回宿舍應立即告知舍監,以利人員掌握)。 (四)晚自習及夜間十一時熄燈就寢後,不可隨意走動、洗澡、洗衣服、播放音樂、收看電視或大聲喧嘩,影響她人就寢,若因考試需要,可開檯燈看書至24:00時。期中、期末考前一週、當週,可於寢室開檯燈安靜自習至凌晨一時,惟不得妨害他人,其餘時間一律至早上6時始得開燈。 十二、會客規定: (一)會客時間:中午吃飯及午休時間(12:00時至13:00時)暨晚自習前(18:00時至19:30時)。 (二)來賓會客須以證件(身份證、學生證、駕照等)至警衛室換取來賓證,經登記後通報舍監代為廣播會客。 (三)學生會客一律在會客室內會客,外賓不得進入校區。 (四)家長除特殊事故來訪,得向舍監報備登記,以利人員清查與掌握。 (五)開學及學期結束搬運行李時段,得開放家長進入寢室協助子女搬運。 十三、外出規定: (一)於宿舍管制時間外出者,須填妥離校外出三聯單, 由導師、生輔組及舍監簽章,一聯交由警衛放行,一 聯交由舍監辦理請假手續,一聯由生輔組存查。 (二)宿舍門禁管制時間: (1) 1.週一至週四,19:30時至翌日06:00時管制。 2.例假日及收假日22:00時至翌日06:00時管制。 3.若因特殊事故則不在此限,以同學人身安全為第一。 4.學生應隨身攜帶學生證,以便抽查確認身份。 (三)高年級同學若需校外補習打工者,可依規定提出證 明申請,並經家長切結保證,最晚應於23:00返 校,途中並注意安全。 (四)未經核准外出或逾假未歸者,則依規定懲處。 十四、宿舍開放時間及活動空間: (一)上午時間09:00時起,至晚自習20:00時,同學可回宿舍內自由活動,然須注意內務及服裝穿著。 (二)熱水供應時間:每日17:00開啟鍋爐,22:30關閉鍋爐;熱水供應自18:00時起至晚上23:00時止。 (三)冷氣開放時間: 1.夏季時段(6月1日至10月31日)為17:00起至隔日早上06:00。 2.冬季時段(11月1日至3月31日)為19:00至23:00。 3.春季時段(4月1日至5月31日)為為17:00至23:00。 (四)通往餐廳側門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06:30至08:10、11:30至13:30、17:30至19:30。(週六、週日不開放) (五)晚自習後21:50時至熄燈就寢23:00時前,同學 可於宿舍內自由活動,惟不可隨意外出。 (六)同學活動空間有宿舍二樓餐廳、三樓交誼廳(非管 制時間可隨時使用電腦設備),及一樓運動休閒場。 (七)上午09:00時前,同學亦可於餐廳(或圖書館、電腦教室)內自由活動。 (八)考試當週宿舍全天性開放,惟同學須注意服裝、儀 容、內務。 十五、寒暑假時間離宿規則: (一)離宿前,室長應向舍監報告寢室內設備有無損壞,並提出修繕申請。 (二)離宿前應將寢室及週圍環境打掃乾靜,經舍監及衛保組檢查合格後始可離校,不帶走之個人物品應依規定位置存放好,並關好門窗,貴重物品,必須帶回家保管。 十六、外宿規定: (一)學生應以課業為重,除補習或重大事故,非有必要不得外宿。 (二)請假外宿須有家長證明單或家長電話告知為憑。 (三)請假外宿同學不可在外遊蕩,舍監有權電話關心同學狀況。 十七、本規定經行政會議決議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