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  生  手  冊 - 訓 導 處

健康中心組織規則

貳拾、健康中心組織規則

92.07.02 組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7.04 處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7 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

第二條 組織:隸屬於訓導處衛生保健組下:校 長-訓導處-衛生保健組-健康中心。

第三條 服務對象:本校師生及教職員工。

第四條 服務項目:

   (一)健康服務:

      1.學生傷病的暫時性處理

      2.辦理健康檢查

      3.辦理學生平安保險理賠

      4.特殊疾病學生的輔導與追蹤

   (二)健康教育:

      1.個別及團體健康諮詢及輔導

      2.衛生股長、衛生糾察、環保股長、健康大使訓練

      3.衛生保健資料之提供

      4.衛生教育活動之舉辦

      5.初級急救員訓練之舉辦

      6.體重控制教育計劃

      7.衛生保健錄影帶宣導

      8.衛生保健海報製作、宣導

第五條 使用須知:

   (一)本中心開放時間:依據學校上班時間。

   (二)出入本中心應放輕腳步不得喧嘩,並維持環境之整潔。

   (三)學生接獲健康檢查通知時應按時前往,並遵照複查、追蹤之指示。     

   (四)正確使用本中心之醫療器材,不可損壞。

   (五)依學校衛生法規定本中心不提供任何口服藥物。

   (六)嚴禁擅自翻閱本校學生個人健康檢查資料。

   (七)換藥前先登記,換藥車使用時應避免敷料器械之污染。

   (八)身體不適時,可借用休息室休息,但須先向導師或任課老師報備填單,使用後應恢復病床及棉被之整齊清潔。

第六條 送醫流程:

   (一)日間:

      依本校緊急傷病處理程序處理:學生在校內發現異樣->送至保健中心評估並通知導師協助處理時:

      1.留置觀察時:由護理人員填寫輔導紀錄表並於健康中心建檔。

      2.須送醫時:聯絡救護車或聯絡總務處協助安排交通工具->由導師或該班輔導教官(住宿生由舍監)或健康中心老師或護理科老師或訓導處人員陪同就醫->就診結果留健康中心存檔。

      3.由導師(輔導教官)通知家長。

   (二)夜間:

      1.發生急症:通知舍監、值班教官-> 聯絡救護車或聯絡警衛協助->由舍監或值班教官或高年級學姐陪同就醫->隔日就醫情況通知導師就診結果留健康中心存檔。

      2.由值班教官或舍監通知家長。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