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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拾、健康中心組織規則
92.07.02
組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7.04
處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7
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
第二條 組織:隸屬於訓導處衛生保健組下:校
長-訓導處-衛生保健組-健康中心。
第三條 服務對象:本校師生及教職員工。
第四條 服務項目:
(一)健康服務:
1.學生傷病的暫時性處理
2.辦理健康檢查
3.辦理學生平安保險理賠
4.特殊疾病學生的輔導與追蹤
(二)健康教育:
1.個別及團體健康諮詢及輔導
2.衛生股長、衛生糾察、環保股長、健康大使訓練
3.衛生保健資料之提供
4.衛生教育活動之舉辦
5.初級急救員訓練之舉辦
6.體重控制教育計劃
7.衛生保健錄影帶宣導
8.衛生保健海報製作、宣導
第五條 使用須知:
(一)本中心開放時間:依據學校上班時間。
(二)出入本中心應放輕腳步不得喧嘩,並維持環境之整潔。
(三)學生接獲健康檢查通知時應按時前往,並遵照複查、追蹤之指示。
(四)正確使用本中心之醫療器材,不可損壞。
(五)依學校衛生法規定本中心不提供任何口服藥物。
(六)嚴禁擅自翻閱本校學生個人健康檢查資料。
(七)換藥前先登記,換藥車使用時應避免敷料器械之污染。
(八)身體不適時,可借用休息室休息,但須先向導師或任課老師報備填單,使用後應恢復病床及棉被之整齊清潔。
第六條 送醫流程:
(一)日間:
依本校緊急傷病處理程序處理:學生在校內發現異樣->送至保健中心評估並通知導師協助處理時:
1.留置觀察時:由護理人員填寫輔導紀錄表並於健康中心建檔。
2.須送醫時:聯絡救護車或聯絡總務處協助安排交通工具->由導師或該班輔導教官(住宿生由舍監)或健康中心老師或護理科老師或訓導處人員陪同就醫->就診結果留健康中心存檔。
3.由導師(輔導教官)通知家長。
(二)夜間:
1.發生急症:通知舍監、值班教官->
聯絡救護車或聯絡警衛協助->由舍監或值班教官或高年級學姐陪同就醫->隔日就醫情況通知導師就診結果留健康中心存檔。
2.由值班教官或舍監通知家長。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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