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場地管理與租用辦法

92.03.26行政會議通過
93.11.24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4.06.08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7.11.12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7.12.10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充分利用學校資源,特訂立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係指各單位所負責管理之場所,除供本校使用外,並得提供外機構、團體租用﹝以下簡稱校外單位﹞,但以本校教職員生之使用為優先。

第三條                         各場地之管理單位依租用收費標準

第四條                         本校各單位需使用場地者,應填具申請書,交相關管理單位核准後,方可使用。

校外單位,須於使用前四週先填具「校外單位場地借用申請表」申請,經本校同意後,並應於使用前三天繳清全部費用完成租用手續,逾期未繳取消商借權。

第五條    校外單位不得轉租他人,因故停租時,須於三日前備文通知管理單位,經本校核准後,始退還所繳費用百分之九十,否則概不退費。

借用單位如因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履約,於書面說明並經學校審核後,得全額退還預繳費用。

本校如遇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以致場地無法依約提供使用,借用單位得提出延期或退費之要求,但本校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為考量本校緊急使用場地之需要,本校有權要求取消借用並退還所有已繳費用,或要求延期,且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任。

第六條    學生社團申請使用學生活動中心,應透過學務處辦理。

第七條                         使用場地者,應負維護公物、保持清潔、遵守秩序之責任。如欲變更本校佈置、設備時,應先經管理單位同意,由使用者自行處理。

第八條    使用者之相關公佈事宜,以利用本校公佈欄或租借海報架為原則。

借用單位攜進至本校之財物、設備、資料等,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或毀損,本校概不負責。

第九條    活動結束後使用者應立即自行清理場地、恢復原狀,並通知管理人員查驗,如有損壞者,則應負損害賠償或回復原狀之責;無誤後始退還保證金。

借用者須嚴守申請使用時間、地點,不得逾時占用場地或越區使用,經場地管理人同意逾時使用者,應按比例收費。

第十條    凡申請使用場地者,不得有下列情事,否則立即停止其使用權,校外單位其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甲、                違背法令、善良風俗者。

乙、                使用內容與申請事項不符或違背本辦法者。

丙、                活動有損場地或設備之虞者。

第十一條  各場地內禁止吸煙、嚼食檳榔及口香糖,並嚴禁攜帶任何易燃、爆裂物等違禁品入內。

第十二條  管理單位應於各場地使用後檢查各項設備之完整性,以確保場地之整潔及正常使用。

第十三條  校外單位應尊重本校之日常作息。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