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公務車輛派用管理要點
93.11.10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加強車輛及駕駛人員管理,促進行車安全及節約能源,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管理單位為總務處(保管組)。
三、派車要件
(一)董事長、校長貴賓或臨時交辦之接送工作。
(二)蒞校視導、訪視、評鑑、演講之長官、專家學者。
(三)一級單位以上主管因公參加校外會議等之接送。
(四)運送公務巨額現金、機要文件等。
(五)處理緊急突發事件。
(六)衛保組護送學生緊急就醫者,除需有教職員陪同外,並以送至三總、康寧、忠孝、國泰內湖分院等四醫院為限;惟如有生命危險或情況危急者,應逕洽119調派救護車。
(七)經核准有案之例行公務用車及校區內用車者,則不需另行申請。
四、派車規定
(一)除緊急狀況外,派車應先申請,該申請單須先經管理單位主管審核簽章後,方始生效。
(二)短程派車申請(含台北縣市、桃園縣市、基隆)須於貳日前提出申請;其餘地區須於叁日前申請,並經專簽報請校長核准。
(三)派車如係非正常上班時間(正常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八時至下午五時),申請人應先一併代駕駛人申請補休後方派車,申請補休時應加上二小時為路程假;如未申請,管理單位得拒絕派車。
(四)除短程車輛用油外,其餘費用(如停車費、高速公路通行費、誤餐費等)均由申請單位自備。
(五)如駕駛人力不足,由申請單位或人員自行遴選合格駕駛人員擔任,並按規定填寫申請單及遵守行車安全事宜,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五、申請人(車長)應注意配合事項
(一)申請人須指定一人為車長。未指派者,則逕由申請人負車長之責。
(二)車長除負行車安全之責外,並應督導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及安排駕駛人沿途食宿。
(三)駕駛人應禁止酒後駕車,如有違背者,車長應立即通知總務處處理,否則經警察單位查獲,或因而發生交通事故者,車長負連帶責任。
(四)車輛中途發生意外,車長應協助處理。
(五)車長不得要求駕駛人將公務車移作非公務用途。
(六)車輛違規由車長與駕駛人共同負責。
(七)車長於派遣前後,應協同管理單位辦理車輛之點交、點收;歸還時並需負責將車內清理乾淨。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